在校生更名办理须知

发布者:保卫处发布时间:2017-03-24浏览次数:59

  一、前置条件及要求

         18周岁(含18周岁)以上的人员。要变更现有姓名时,如无充分理由,不应轻易给予更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更改姓名。1、父母离婚或者再婚的;2、依法被收养或者收养关系发生变更的;3、在同意单位(学校)或者亲属中有人姓名完全相同的;4、姓名的谐音或者含义容易造成误会或者本人受歧视的;5、名字中含有公众不易识别的冷僻字的;6、公安机关造成的登记错误的。

         二、申报材料

  (一)户口不在学校的,则需到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更名。

  (二)户口在学校的:

 1.本人申请书

 2.学生证、身份证和常住人口登记表的原件和复印件

 3.学工处、教务处、保卫处需出具同意更改证明

 所有材料准备齐全,到仙林派出所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