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工业职业技术大学集体户口管理规定

发布者:保卫处发布时间:2020-07-03浏览次数:744



南京工业职业技术大学集体户口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集体户口管理,更好地为广大师生员工服务,根据公安机关有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集体户口由保卫处统一归口管理。


第二章  户口迁入

第三条  按公安机关要求,以下人员可迁入学校集体户口:

(一)当年录取的非南京市家庭户口的全日制学生

(二)非南京市家庭户口的我校事业编制教职工。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新生儿:

1.父母双方均为我校职工集体户口且在南京无房产的;

2.父母有一方为我校教职工集体户口、另一方为非南京市家庭户口,且在南京无房产的。

第三章  户口迁入

第四条 学生户口迁入:

(一)迁入原则:自愿原则。

(二)被我校录取学生,凭录取通知书自愿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并办理迁移证,迁移证上的迁往地址应按录取通知书上的地址详细填写。

(三)新生凭录取通知书到学校报到后,需在一个星期内将户口迁移证、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复印)、一寸近期免冠照片(2张)、录取通知书复印件和《学生户口登记表》(入学须知中的附件1)等材料,以班级为单位,汇总交至各学院新生辅导员。各学院新生辅导员对新生户口相关资料逐一核对,按照相关要求制作表格,经二级学院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二级学院公章后,在新生开学后20个工作日(不包含双休日)内,将户籍迁入相关材料和统计表册交至保卫处综合科,表格一式两份。保卫处综合科到学校属地派出所(仙林派出所)集中办理新生的户口迁入手续。

(四)在校期间(毕业年度除外),学生如有户口迁入学校的需求,可凭录取通知书、迁移证、学生证、身份证复印件、招生花名册(招就处盖章)、保卫处开具的同意落户证明,至栖霞政务大厅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五)学生户口迁入学校后,由保卫处综合科负责日常管理,“常住人口登记表”由保卫处综合科统一保管。

第五条  教职工户口迁入

(一)人才引进的教职工(户口在外地),持引进专业技术人才情况登记表,户口本、身份证、保卫处开具的同意落户证明,到栖霞政务大厅办理相关户口迁入手续。

(二)人才引进的教职工(户口在本市),持引进专业技术人才情况登记表,户口本、身份证、无房证明、保卫处开具的同意落户证明,到栖霞政务大厅办理相关户口迁入手续。

(三)应届毕业的硕士毕业生,持户口迁移证(背面需加盖省或市毕业调配章)、报到证原件、保卫处开具的同意落户证明,到栖霞政务大厅办理相关户口迁入手续。

第六条  新生儿户口迁入

一、前置条件:

新生儿父母至少一方为我校在编老师,且户口在我校集体户。

二、申报材料

(一)新生儿父母双方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原件和复印件

(二)南京市房产局开具的无房证明

(三)新生儿父母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新生儿父母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

(六)保卫处综合科开具的同意落户证明。

第三章  户口迁出

第七条 学生因毕业、肄业、退学等原因离校的,户口应从学校迁出。

(一)应届毕业生由保卫处根据学校招生就业部门提供的毕业生派遣信息,统一到学校属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由二级学院辅导员到保卫处领取迁移证后统一发放。

(二)往届毕业生凭毕业证和身份证,自行到学校属地派出所(栖霞政务大厅)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三)学生退学,由本人持身份证、退学相关材料和离校通知单,到学校属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

(四)通过专转本、考研、考博等方式转入其他学校深造的毕业生,可凭毕业证、身份证、学校录取通知书,至学校属地派出所,将户口迁入新学校。

(五)毕业生自毕业之日起,因本人已毕业离校,学校不予办理与户籍相关事宜。

第八条  调离我校的教职工,须持本人身份证和离职通知单等相关材料,到保卫处领取“常住人口登记表”,到学校属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其随迁家属、子女的户口须一并迁出。

第九条  夫妻任何一方在南京有房产的教职工,其本人和家属、子女等相关人员的户口,应迁至房产所在地。  

第四章  身份证办理

第十条  户口在校的教职工和学生,凭《在校生借用集体户口常住人口申请表》(在保卫处网站下载),到保卫处综合科借用“常住人口登记表”复印件,自行前往栖霞政务大厅办理身份证。

第十一条   户口在原籍的学生,需在二级学院开具在校证明(加盖保卫处公章)后,自行前往栖霞政务大厅办理身份证。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  所有集体户口人员办理户口迁入后,“常住人口登记表”由保卫处统一管理。

第十三条 集体户口借用。

(一)在校学生借用“常住人口登记表”需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身份证或学生证。

2.《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在校生借用户口申请表》(可在学校保卫处网站下载)。

(二)教职工及其家属借用“常住人口登记表”复印件时,须提供本人身份证。

(三)“常住人口登记表”借出后应妥善保管,并在7个工作日内交回,由于本人原因逾期不交回的,由本人承担相应后果。

第十四条  “常住人口登记表”丢失,由本人携带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表”补办申请书(加盖保卫处公章),到栖霞政务大厅补办。

第十五条  办理集体户口相关事项,可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办理。委托他人办理,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委托人身份证和复印件。

(二)受托人身份证和复印件。

(三)《代办户口授权委托书》。

第十六条  学生在校户籍状态应与学籍状态保持同步,学籍离校时,户籍相应迁出。

第十七条  教职工调离学校,本人及其家属、子女等相关人员的户口未按时办理迁出的,按户口滞留处理,不可办理借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学校保卫处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行,原有与本规定不符的相关规定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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