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管理

南京工业职业技术大学

校园交通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范交通秩序,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确保师生员工的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颁发的《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八条第四款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机动车管理

第二条 机动车车辆出入

 (一)严禁黑车、出租车等带有盈利目的的机动车进入校园。

 (二)驾驶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车辆进行维护和保养,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排放合格。严重污浊车辆或垃圾清运车辆按指定的大门于早间700前或晚间9:00后进出。

 (三)在我校保卫部(处)办理过车辆门禁通行许可的车辆通过校园门禁系统识别即可进出校门。

 (四)非教职员工的机动车辆(未办理车辆门禁通行许可)进出校门时,应主动接受门卫查询,经同意登记后用驾驶证或行驶证换取临时通行证,按指定路线低速行驶并在指定的停车场按序停放。

 (五)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特种车辆进出校门时,门卫应主动疏导通道,确保通行。

 (六)车辆载物出门时,一律凭各二级单位发放的物品出门证(物品出门证可在学校保卫部(处)网站上下载),并经门卫检查核实后放行。

 (七)凡进入学校的机动车辆必须严格遵守校区行车规定,服从门卫和交通执勤人员管理、检查,严禁携装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校区。

 (八)大型客车、大型施工机械、重型车辆、30吨以上载重车辆,未经批准不得进入学校;如有特殊情况,需携带相关部门的证明、行驶证到保卫部(处)办理通行手续。

 (九)建筑、工程车辆临时进入校区应提前办理通行手续,并按指定线路行驶。

第三条 机动车车辆行驶

 (一)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坚持“行人优先”原则,按照校内设置的道路标志、标线行使,禁止鸣笛,时速不得超过20km/h,进出校门限速5km/h

 (二)严禁在校园内无证驾车、练车、酒驾等违规行为。

 (三)工程用车须在工程区域内和指定路线上行驶。

 (四)公务车、工程车、送货车辆,均需有关部门批准方可进入教学区、学生宿舍区,其他任何机动车辆未经许可禁止进入。

 (五)接到学校违章通知单者需按规定时间到保卫部(处)接受处理。

 (六)校内发生一般交通事故,驾驶人员应做好现场保护工作,同时报保卫部(处)。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双方当事人无异议的,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驾驶人员应立即停车抢救伤员,并迅速报告相关部门及公安机关,同时保护好现场,协助公安机关开展事故调查和处理。

第四条 机动车辆停放

 (一)车辆须停放在停车场内或指定的划线区域内,严禁在禁行区域和道路上乱停乱放。

 (二)为食堂送货车辆,可停放于一餐厅和四餐厅前面的停车场。

 (三)学校班车必须在指定地点停车和上下客,其他路段禁止停车上下客。

 (四)车辆停放时,须拉紧刹、关电路、锁门窗,车内贵重物品请随身携带或妥善保管,一旦出现车辆被盗或者被刮、擦、撬等情况,请及时与公安机关联系。

 (五)禁止车辆在距离校门、路口、消防栓15米内停放。

 (六)停放车辆不得载有易燃易爆或剧毒物品,擅自携带停放的,如发生事故,车主承担全部责任。

 (七)持临时车辆通行证的车辆严禁在校内过夜,特殊情况须经保卫部(处)批准,停放在指定停车场。

第五条 车辆通行许可办理

 (一)我校教职员工须携带工作证、行驶证、驾驶证原件以及行驶证和驾驶证的复印件至保卫部(处)治安科办理车辆门禁通行许可。

 (二)凡长期往来学校的校外机动车,凭单位证明(用车单位申请,送货单位证明)、车辆行驶证、驾驶证、工作证,经保卫部(处)审查,方可办理车辆门禁通行许可。

 第三章 非机动车管理

第六条 我校仙林校区原则上禁止非机动车通行,仅允许极少量巡逻车和后勤保障车通行。

第七条 教职工上下班用非机动车可在仙林校区南门、西门、北门的车棚内停放,但必须遵守我校非机动车车棚停放秩序、合理使用充电桩充电,如有违反秩序者,将永久禁止停放。

 第四章 行人管理

第八条 行人必须靠路边行走,不得3人以上并行,妨碍交通。

第九条 不得在校内道路上扒车、追车、强行拦车、抛物击车或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它行为。

第十条 行人须注意来往车辆,不得在道路上追逐打闹。

第十一条 不得在校内道路上进行各类体育活动或其它妨碍交通的活动。在校内道路上举行各类体育活动须提前向学校保卫部(处)报备申报。

 第五章 交通道路管理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占用或挖掘校内道路。如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封闭道路,需经后勤中心或基建处审核、保卫部(处)批准。施工单位在施工期间必须采取设置安全标志、夜间悬挂警示灯等必要的安全措施;施工结束后应及时清除堆积物、以免影响交通,引发交通事故。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道经营、堆放物品或进行其它影响交通安全的活动。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标志(线)。相关部门在道路两侧种植的树木、安装的管线等,不得遮挡路灯和各类交通标志,不得影响通行安全。

第十五条 保卫部(处)根据道路交通情况和临时工作要求,可在相关路段、区域实施交通管制,一切车辆、行人应服从保卫部(处)工作人员的指挥。

 第六章 违规惩罚

第十六条 对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如果违反校园交通规定、交通标志、乱停乱放、不按规定行驶的,视具体情节给予以下处理:

 (一)校内教职工固定车辆在校内如有超速,将通过学校OA系统进行告知,由相关部门领导对违规教职工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二)在学校门禁系统申请通行证的校外车辆在校内超速超过三次将进入黑名单,禁止进入校园。

 (三)对于在校内乱停的车辆,第一次张贴违停警告单,批评教育,责令改正;第二次对车辆进行强行拖走,车辆所有人到保卫部(处)接受处理;第三次违反规定将禁止进入校园。

 (四)对于屡次出现不按规定行驶、停放等行为经保卫部(处)教育处理仍无悔改的,保卫部(处)将取消车辆门禁进校许可,并禁止其车辆进入校园。

 (五)对损毁交通设施的照价赔偿。

 (六)对严重违章不服从管理的人员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请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执行,由学校保卫部(处)解释,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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