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动管理

南京工业职业技术大学
校园活动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校园活动的治安管理工作,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保护广大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江苏省公安机关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条例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校园活动,是指学校、各二级单位、群众团体及校外单位组织、承办的,在本校广场、道路、体育场()、礼堂、报告厅、会议室、教室等公共场所,举办的人数较多、规模较大的下列活动:

(一)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

(二)各类庆祝、庆典、集会等活动;

(三)体育竞赛、科技竞赛和各类统一考试;

(四)专题报告会和人才交流招聘会及大型学术交流会;

(五)招生咨询、新生报到;

(六)其他大型活动。

第三条 校内各单位、部门组织的常规性教学活动、学生活动、工会活动不需要申请,但仍须遵守有关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做好安全保障工作。

第四条 举办学校活动,内容应健康,积极向上,不得触犯国家法律和学校有关规定。

第五条 学校活动管理实行安全责任制,严格遵循“谁主(承)办、谁负责”的原则,主(承)办单位的主要领导是安全第一责任人,主(承)办单位应对活动的安全措施承担全部责任,要制定并落实安全措施,确保活动安全、有序地进行。活动规划设计中,安全工作人员配备原则上不低于活动人数规模的2%,其中专职安全工作人员(含专门负责活动期间安全工作的部门教职员工、保安、医护人员等)配备原则上不低于活动人数规模的5‰

第六条 根据参与人数一般可分为三类,小型活动、中型活动、大型活动,具体如下:

(一)300人以下小型活动;

(二)300人以上1000人以下中型活动;

(三)1000人以上大型活动。

第七条 学校保卫部(处)是学校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章 活动申报

第八条 学校活动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审批备案制。

(一)300人以下小型活动,所在二级学院(部、实训中心)、部门需落实足够安全保障措施,自行组织开展。

(二)300人以上1000人以下中型活动,主(承)办大型活动单位或部门须在活动开展的35个工作日前,经请示分管校领导同意批准后报保卫部(处)审核,同时提交活动的安保工作方案,经保卫部(处)同意后方可举办。保卫部(处)根据活动情况,认为需要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的,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1000人以上大型活动,除应遵守以上第二项规定外,还应会同保卫部(处)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九条 活动安保工作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填写《学校活动申请表》,主(承)办单位或部门、负责人、联系方式等;

(二)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及组织方式;

(三)安全工作人员的数量、任务分配和识别标志;

(四)活动场所消防安全措施;

(五)活动场所可容纳的人员数量以及活动预计参加人数;有无外籍人员;有无外来人员群体;

(六)入场人员的票证查验和安全检查措施;

(七)车辆停放、疏导措施;

(八)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

(九)应急救援预案。

第十条1000人以上的大型活动除满足第八条规定外,还必须在活动开展的前20个工作日内由主(承)办方会同保卫部(处)向公安机关申报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主办方的法人证明、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是自然人的,提交有效身份证明);

(二)活动场所管理者同意提供活动场所的证明或场所租赁、借用协议书,以及活动现场平面图;

(三)活动使用的证件及门票样稿等;

(四)安全风险预测或评估报告、安全工作方案、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五)活动日期、时间变更的,需要提交变更方案;

(六)承办单位(或自然人)需要提交与主办方签订的活动协议书;

(七)按照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事先批准的,需要提交批准文件;

(八)其它与举办活动安全工作相关的证明材料及学校保卫部(处)意见。

第三章 安全责任

第十一条 主(承)单位须履行下列职责:

(一)落实学校活动安保工作方案和安全责任制度,落实安全措施,明确安全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开展学校活动安全宣传教育;

(二)保障临时搭建的设施、建筑物的安全,消除安全隐患;

(三)按照核准的活动场所容纳人员数量,组织并控制参加人员规模;

(四)落实医疗救护、灭火、应急疏散等应急救援措施;

(五)落实车辆停放、疏导措施;

(六)对妨碍学校活动安全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保卫部(处)报告;

(七)配备与学校活动安全工作需要相符合的工作人员;

(八)为学校活动的安全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十二条 学校活动的场所管理单位必须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障学校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安全规定;

(二)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应急广播、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符合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规定;

(三)保障监控设备和消防设施、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

第十三条 主(承)单位应告知参加学校活动的人员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不得妨碍社会治安、影响活动秩序;

(二)遵守学校活动场所治安、消防等管理制度,接受安全检查,不得携带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或者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

(三)服从安全管理,自觉维护现场秩序。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对已登记备案的校园活动,主(承)单位不得擅自更改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和扩大活动的举办规模。

第十五条 主(承)单位确需变更大型活动时间、地点、内容及规模的,应在原定举办时间两日前报告保卫部(处)并到公安机关申请变更。

第十六条 主(承)单位及时核查参加活动的人员数量,按规定要求控制活动场所人数。

第十七条 在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公共安全事故、治安案件的,安全责任人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并立即报告学校保卫部(处)。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凡没有申报或申报未获许可的校园活动,一律不得举办。对擅自主(承)办学校活动的负责人,学校将予以相应处理,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和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各部门主(承)办校园活动中,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学校将予以相应处理,构成犯罪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国家《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校外单位或团体租用、借用或以其他形式临时占用本校场馆、场地,举办大型活动的,由校内牵头部门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请参照《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执行,由学校保卫部(处)负责解释,自即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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