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内遗失物的管理,维护广大师生的权益,保障全校师生财产安全,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遗失物,是指本校师生员工或访客在校内捡拾到他人(以下简称失主)遗留或不慎丢失的物品(包括但不限于学生证、身份证、书籍、手机、电脑、耳机等)。
第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结合学校实际,凡在校园内捡拾到物品,拾得人应就近上交工作点,工作人员将物品的名称、特征以及捡拾时间、地点等作详细登记。
第四条 学校遗失物登记及招领的工作点分别设在:图书馆南侧警务岗亭(限白天),各楼宇一楼物管值班室,南门门卫室、西门门卫室、北门门卫室,香樟苑西南侧警务岗亭,行政楼大厅保安工作台。
第二章拾得人须知
第五条 拾得人若将遗失物私自占有或不上交工作点,失主若报警处理,将由拾得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工作人员须知
第六条各工作点工作人员负责遗失物的登记、保管、招领等工作。
第七条工作人员根据遗失物上失主的有关信息(班级、姓名等),尽可能通过辅导员、班主任、保卫处,联系失主尽快领取遗失物。如有失主认领,工作人员应将失主口述的遗失物信息与近日登记的遗失物信息认真比对,核实无误后,让失主登记领走。
第八条短期内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工作人员应将物品分类储存,并经常检查物品有无损坏、变质等,如有类似情况,立即上报保卫处。
第九条 由工作点保管的物品,若出现遗失、损坏,由工作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条 工作人员不得将遗失物带回私自使用。
第十一条 每隔一个月,对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分类整理后上交保卫处(行政楼104室)。保卫处将通过官方网站、企业微信、通知公告、联系警方等方式,联系失主前来领取。
第四章 失主须知
第十二条 如不慎遗失物品,失主应仔细回忆物品可能遗失的地点,尽快到遗失地点寻找,或到物品可能遗失地附近工作点询问是否有人上交。也可尽快拨打学校24小时报警电话025-85864110(仙林校区)、025-84287110(天堂校区),尽早联系,可提高遗失物找回的概率。
第十三条 如暂时未找到遗失物,失主可在工作点登记遗失物详细信息和本人的联系方式,待有人拾得并上交后,工作人员会联系失主领取。
第十四条 失主必须保证遗失物为本人所有,不得冒领或误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保卫处所有。如有未尽事宜,保卫处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和完善。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