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工业职业技术大学校园大型活动安全管理规定》

发布者:杨薇发布时间:2024-06-26浏览次数:14

南京工业职业技术大学

                                         校园大型活动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校园活动的治安管理工作,维护学校 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保护广大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根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 保卫条例》《江苏省公安机关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条例要求,结 合我校实际情况,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校园活动,是指学校、各部门、各单位、 群众团体及校外单位组织、承办的,在本校广场、道路、体育 场()、报告厅、会议室、教室等公共场所,举办的人数较多、 规模较大的非教学活动:

(一)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

(二)各类庆祝、庆典、集会等活动;

(三)体育竞赛、科技竞赛和各类统一考试;

(四)专题报告会和人才交流招聘会及大型学术交流会;

(五)招生咨询、新生报到;

(六)其他大型活动

第三条 校内各单位、部门组织的常规性教学活动、学生活 动、工会活动不需要申请,但仍须遵守有关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做好安全保障工作。

第四条 举办学校活动,内容应健康,积极向上,不得触犯 国家法律和学校有关规定。

第五条 学校活动管理实行安全责任制,严格遵循“谁主 (承)办、谁负责”的原则,主(承)办单位的主要领导是安 全第一责任人,主(承)办单位应对活动的安全措施承担全部 责任,要制定并落实安全措施,确保活动安全、有序地进行。 活动规划设计中,安全工作人员配备原则上不低于活动人数规 模的 2%,其中专职安全工作人员(含专门负责活动期间安全工 作的部门教职员工、保安、医护人员等)配备原则上不低于活 动人数规模的 5‰

第六条 根据参与人数一般可分为三类,小型活动、中型活 动、大型活动,具体如下:

(一)每场次 300人以下小型活动;

(二)每场次 300人以上 1000人以下中型活动;

(三)每场次 1000人以上大型活动。

第七条 学校保卫处是学校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章 活动申报

第八条 学校活动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审批备案制。

(一)每场次 300人以下小型活动,由部门、单位需落实 足够安全保障措施,自行组织开展。

(二)每场次 300人以上 1000人以下中型活动,主(承) 办大型活动单位或部门须在活动开展的 3~5个工作日前,经请 示分管校领导同意批准后报保卫处审核, 同时提交活动的安保 工作方案,经保卫处同意后方可举办。保卫处根据活动情况, 认为需要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的,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方可 实施。

(三) 每场次 1000人以上大型活动,除应遵守以上第二项 规定外,还应会同保卫处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经公 安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九条 活动安保工作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填写《学校活动申请表》,主(承) 办单位或部门、 负责人、联系方式等;

(二)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及组织方式;

(三)安全工作人员的数量、任务分配和识别标志;

(四)活动场所消防安全措施;

(五)活动场所可容纳的人员数量以及活动预计参加人数; 有无外籍人员;有无外来人员群体;

(六)入场人员的票证查验和安全检查措施;

(七)车辆停放、疏导措施;

(八)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

(九)应急救援预案。

第十条 每场次 1000人以上的大型活动除满足第八条规定 外,还必须在活动开展的前 20个工作日内由主(承)办方会同 保卫处向公安机关申报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主办方的法人证明、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是自 然人的,提交有效身份证明);

(二)活动场所管理者同意提供活动场所的证明或场所租 赁、借用协议书, 以及活动现场平面图;

(三)活动使用的证件及门票样稿等;

(四)安全风险预测或评估报告、安全工作方案、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五)活动日期、时间变更的,需要提交变更方案;

(六)承办单位(或自然人)需要提交与主办方签订的活 动协议书;

(七)按照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事先批准的,需要提交批 准文件;

(八)其他与举办活动安全工作相关的证明材料及学校保 卫处意见。

第三章 安全责任

第十一条 主(承)办单位须履行下列职责:

(一)落实学校活动安保工作方案和安全责任制度,落实 安全措施,明确安全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开展学校活动安全宣 传教育;

(二)保障临时搭建的设施、建筑物的安全,消除安全隐 患;

(三)按照核准的活动场所容纳人员数量,组织并控制参 加人员规模;

(四)落实医疗救护、灭火、应急疏散等应急救援措施;

(五)落实车辆停放、疏导措施;

(六)对妨碍学校活动安全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发现违 法犯罪行为及时向保卫处报告;

(七)配备与学校活动安全工作需要相符合的工作人员;

(八)为学校活动的安全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十二条 学校活动的场所管理单位必须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障学校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安全 规定;

(二) 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应急广播、 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符合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规定;

(三)保障监控设备和消防设施、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 效。

第十三条 主(承)办单位应告知参加学校活动的人员遵守 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不得妨碍社会治安、 影响活动秩序;

(二)遵守学校活动场所治安、消防等管理制度,接受安 全检查,不得携带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 等危险物品或者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

(三)服从安全管理,自觉维护现场秩序。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对已登记备案的校园活动,主(承)办单位不得 擅自更改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和扩大活动的举办规模。

第十五条 主(承)办单位确需变更大型活动时间、地点、 内容及规模的,应在原定举办时间两日前报告保卫处并到公安 机关申请变更。

第十六条 主(承)办单位及时核查参加活动的人员数量, 按规定要求控制活动场所人数。

第十七条 在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公共安全事故、治安案件 的,安全责任人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并立即报告学校

保卫处。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凡没有申报或申报未获许可的校园活动,一律不 得举办。对擅自主(承)办学校活动的负责人,学校将予以相 应处理,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将依法追究相 关责任人的法律和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各部门主(承)办校园活动中,造成安全责任事 故的,学校将予以相应处理,构成犯罪的, 由相关部门依法追 究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国家《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的, 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校外单位或团体租用、借用或以其他形式临时 占用本校场馆、场地,举办大型活动的, 由校内牵头部门按照 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请参照《大型群众性活动安 全管理条例》执行,由学校保卫处负责解释,自即日起执行。



附件:南京工业职业技术大学校园活动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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