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工业职业技术大学校园治安管理规定》

发布者:杨薇发布时间:2024-06-26浏览次数:13

南京工业职业技术大学校园治安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治安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保障师生员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高等学校内部保卫工作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校内各部门、各单位(以下简称各单 位)和在校园范围内活动的所有人员。

第三条 校园治安管理贯彻“教育为先,预防为主”的工作 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受益、谁负 责”,专职队伍与群防群治相结合,奖励与处罚相结合的工作原则。

第二章 组织和职责

第四条 保卫处是学校治安管理工作职能部门,负责统筹开展校园治安管理,指导、检查、监督各单位做好内部治安防范工作。

具体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学校治安管理工作制度,督促治安管理工作的层层落实。

(二)制订学校治安管理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各项治安管理工作。

(三)组织开展治安防范检查工作,督促、指导各单位及物业管理公司做好各单位、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治安防范工作。

(四)组织开展法纪与安全教育,调解校园内治安纠纷,制止扰乱校园秩序行为,协助公安部门调查处理治安、刑事案件。

第五条 各单位是本单位内部治安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主体,各单位党政一把手是本单位治安主要责任人,可确定一名副职领导负责本单位治安管理具体事务。

具体职责是:

(一)组织开展本单位法纪与安全教育、内部治安管理工作, 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

(二) 组织开展本单位防火、防盗、防骗、防事故等四防工作,检查本单位安全制度的落实,整改防范漏洞,确保公有财产 和师生人身及私有财产的安全。

(三)调解单位内群众纠纷,协助公安部门、保卫处做好治安事件和刑事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四)掌握本单位人员思想动态,按照综合治理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章 治安管理                                                                       第六条 学校门卫管理:

(一)师生员工进出校门应服从门卫的管理,不得妨碍门卫正常执行公务。

(二)校外单位集体或个人需经门卫登记许可后,方可进入校内。

(三)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携带各种枪支弹药、管制刀 具和易燃易爆、有毒物品进入学校;校内外单位和个人运载或携 带仪器设备、材料、大件物品出校,须主动向门卫出示《南京工业职业技术大学出门证》,在门卫履行查验手续后予以放行。                                                                                                                                         第七条 公共场所治安管理:

(一)校内公共场所禁止大声喧闹、无理取闹、聚众滋事等干扰学校正常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的行为,禁止赌博、非法传销、打架斗殴等违法犯罪行为。

(二) 公共场所的通风、照明、财物保管、报警系统、设施和消防及疏散通道等必须符合安全要求。重要的场所和部位应按规定安装技术防范设施。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在公共场所从事非法活动、不健康活动,公共场所严格杜绝不文明举止。

(四)进入公共场所应遵纪守法,服从管理,自觉维护公共秩序,爱惜公共财产,禁止破坏、损毁公用设备、设施。

(五)当校园发现可疑爆炸物品、劫持人质等恐怖活动时,应保持冷静态度并立即报警,配合公安等部门现场处置。

第八条 重点要害部位治安管理:

(一)本规定所称重点要害部位,是指对全校工作的正常开展,师生的正常生活起决定性作用和有重要影响的部位,学校重点要害部位由保卫处认定,填写《重点要害部位审定书》,报分管校领导审核,并向公安机关备案。

(二)各要害部位必须制定落实防破坏、防盗窃、防失密、 防火灾的安全保卫制度和措施,并纳入岗位责任制,将安全保卫工作的好坏与职工的政治荣誉和经济利益结合起来。

(三)要害部位的工作应由政治可靠、作风正派、工作负责、 技术胜任的人员担任;不适合在要害部位工作的人员要及时调离;非工作人员不得随便进入要害部位。

(四)各要害部位必须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对安全隐患,要及时组织整改并向保卫处报告。一时整改有困难的,要采取临时安全措施。对容易发生重大火灾、爆炸事故的部位,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方案,从组织上和物质上做好防范,做到发生意外时能及时补救,把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第九条 学生宿舍安全管理:

(一)学校宿舍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由学生宿舍管理部门负 责,包括学生宿舍安全防范、安全检查、安全事故抢险和现场维护等。

(二)学生宿舍不得留宿外人,特殊情况需留宿的,须经学生宿舍管理部门批准并进行登记;禁止留宿异性;校外人员进入学生宿舍探访须履行验证、登记手续,并在规定时间内离去。

(三)学生宿舍内禁止进行赌博、吸毒、非法传销等违法违纪活动,禁止在学生宿舍内进行经商业活动。

第十条 外来人员安全管理:

(一)根据“谁用工、谁主管,谁使用、谁负责, 谁受益、 谁负责”的原则,校内各接收和使用单位以及驻校成建制外来单位要把外来人员的管理纳入行政管理工作之中。

(二)严格用工手续,各用工单位要对录用人员进行审查, 防止犯罪嫌疑人以务工名义混入学校,危及校园安全。

(三)用工单位或成建制务工单位必须在外来务工人员进校三日内按规定到保卫处办理治安管理手续,报送本单位务工人花名册;签订治安责任书(成建制务工单位);人员若有变动,须在三天内到保卫处办理注销或变更手续。

(四)用工单位对外来人员进行遵纪守法和校纪校规以及防火、防盗、防意外伤害、防灾害事故等安全教育,严防各类事故 (尤其是火灾事故)的发生。

第十一条 外来单位进校施工管理:

(一)施工单位自行到保卫处网站下载《南京工业职业技术 大学施工项目进场申请表》。

(二)施工前应提前三天到保卫处登记造册、查验身份证、 签订《治安责任书》,并交纳治安保证金。工程结束后,经有关审核部门审核施工过程中无设施损坏、无施工垃圾滞留以及无刑事、治安、火情等发生的,并在《施工完成证明》上签字、盖章 同意后,施工单位方可到保卫处申请退还治安保证金。

(三)施工单位要制定落实值班守护工地的安全防范措施。 在施工过程中严禁私自动用明火(如:电、气焊等),需要动用时应向保卫处申请,保卫人员将对动火现场加强巡视。

(四) 施工过程中需要临时用电、用水、用气的, 施工单位应当提前向后勤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相关规定办理手续。建筑施工垃圾集中摆放,撤场前必须清理完毕。

(五) 施工车辆进入校园不准鸣笛,沙、石、土不得散落校园,影响校园卫生环境。

(六)施工过程中,注意避免损坏校园内地上或地下的各类设施,如水电气管线、网络电话线、监控线、绿地及各种花草树木等。如有损坏,施工单位须承担一切损失,负责修复或承担相应的维修费用。

(七)严禁私自搭建建筑,所需工棚须经校园管理部门审批。 工程结束后由施工单位负责拆除,并清洁环境,严禁买卖、转租和转让。

第十二条 值班、巡逻管理:

(一)值班、巡逻人员必须熟知值班、巡逻任务,学习、提升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 熟记学校总值班、医务室电话号码。

(二)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不得擅自离守,及时妥善地 处理突发事件,并向有关领导汇报。

(三)值班、巡逻人员要熟悉校园环境和重点要害部位。

(四)值班、巡逻工作必须有记录,对发生的问题进行上报、 调查和处理,并认真作好记录。

第十三条 交通安全管理:

(一)在保卫处办理过车辆门禁通行许可的车辆可正常进出 校门。                                                                                                                                                            (二)严禁黑车、出租车等带有盈利目的的机动车进入校园

(三)坚持“行人优先”原则,按照校内设置的道路标志、 标线行使,禁止鸣笛,时速不得超过 20km/h,进出校门限速 5km/h,超速 3次者纳入禁入黑名单。

(四)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特种车辆进出 校门时, 门卫应主动疏导通道,确保通行。

(五)大型客车、大型施工机械、重型车辆、30吨以上载 重车辆,未经批准不得进入学校;如有特殊情况,需携带相关部 门的证明、行驶证到保卫处办理通行手续。

(六)车辆载大宗物品出门时,一律凭各二级单位发放的物品出门证(物品出门证可在学校保卫处网站下载),并经门卫检查核实后放行。

(七) 未经批准严禁车辆携装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 险物品进入校园。

第十四条 校园 110管理:

(一)校园 110报警中心实行 24小时值班,值班电话为 85864110,值班人员要严格执行学校规章制度,严守组织纪律, 按时到岗,做好交接班工作,严禁擅自离岗。

(二)接报警时,询问报案人要避免繁琐,尽量做到简单扼 要,搞清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案情, 准确登记报案人姓名、 性别、单位、住址、联系方式,案件调查结束后,要将调查处理 措施和结果记录在案,形成完整的值班记录台帐。

(三)值班人员接报警后要迅速做出反应,根据情况及时采 取有效措施,校内出警要保证在 5分钟之内到达现场,采取必 要措施保护现场,实施救助,重大情况要迅速上报保卫处领导及公安部门,紧急情况可直接拨打 110119120等电话,巡逻 队员和值班中心的联系要保持畅通、有效, 要服从保卫处值班领导的指挥调度,配合值班人员工作,互助互动。

  第四章 奖惩和违纪处理

第十五条 对校园秩序管理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六条 对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勇于维护国家和 集体利益,见义勇为的先进个人,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 对不重视校园秩序管理工作,制度不健全,防范不力,导致发生盗窃、破坏和治安灾害事故或刑事、治安案件的 以及因教育管理不力,本单位人员违法违纪情况严重的单位,学校将对该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对在校园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由公安机关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违反校规校纪,但未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学校可依据校规校纪给予校纪或其他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 由责任人负责赔偿或承担医疗等有关费用;本人无支付能力的由其监护人承担。

                                                                                                     第五章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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