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工业职业技术大学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 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安全 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制落地见效。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 《江苏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实施细则》等法律法 规及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以下简称《规 定》) 。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是指在学校教学、科研、 管理服务、实验实训实践、校园交通、消防管理、网络维运、生 产经营、医疗卫生、饮食服务、基本建设、修缮改造、后勤服务、 水电气使用、危险品使用及特种设备使用维护、财务资金运转等 各类活动中,通过科学化、规范化管理,使生产活动不造成人员 伤亡、不造成职业病、不造成财产损失,保障人员安全健康、设 备、设施和档案资料免受损坏、环境免遭破坏,保证学校各项活 动顺利进行。
本规定适用于在学校范围内从事上述各类活动的各部门、各 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学校安全生产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 合治理”的方针,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逐级负责、重在 预防”“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 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管理原则,做到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五同时”(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 并充分考虑多校区一体化管理的实际情况,做到“纵向到底,横 向到边”。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党政同责”是指各级党组织在安全生 产工作方面与同级行政负有共同的责任; “一岗双责”是指各级 领导干部既要对所在岗位承担的业务工作负责,又要对本岗位职 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五条 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同为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 任人;主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主要领导责任; 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
第六条 学校各单位必须严格依照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 和本规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 操作规程,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实行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督查考核 制度和奖惩制度,确保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监管责任和领导责 任到位。
第二章 管理体系
第七条 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学校每年与各二级单位签订 安全工作责任书,各二级单位应与其下属单位、合作单位、业务 委托单位以及安全生产岗位责任人逐级签订安全工作责任书,层 层分解安全责任。
第八条 全校各单位应明确专(兼)职工作人员作为本单位 以及各安全生产活动场所的安全生产管理员(联络员),负责本 单位以及相应安全生产活动场所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报 告等工作。
第三章 组织架构
第九条 学校成立“南京工业职业技术大学安全生产领导小 组”,由校领导及相关单位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学校 安全生产相关具体工作的协调、监督、检查,特别是安全生产责 任制的全过程管理、闭环管理,包括: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生产管 理责任制工作体系和相关工作制度、建立健全全校安全生产管理 问责、建立健全全校安全责任制优化管理(即基于责任制管理组 织学校各二级单位开展安全生产隐患的自查、整改;基于责任制 管理加强对全校各二级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督查督办;撰写学校 的安全生产工作报告等)。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挂靠保 卫处,办公室主任由分管安全的校领导兼任。
第四章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条 校领导职责:
(一)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是学校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 人,对学校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安 全工作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决策部署,领导全校安全生产工作; 掌握全校安全工作的总体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把安全生产工 作纳入学校发展总体规划,纳入学校党委、行政工作重要议事日 程;定期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研究重点工作事项,为安全生 产工作提供组织、财力、人力、物力保证;指导督促落实安全生 产工作责任制,发生涉校涉生重大安全事故时,按照应急工作预 案及时指导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
(二)分管安全生产的校领导是学校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 人,对学校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负责学校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
和统筹协调,主持学校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 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组织落实上级布置的安 全生产工作任务,负责审定学校安全生产工作计划、规章制度以 及相关文件;部署并组织监督、检查学校安全生产工作;对全校 各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考核情况进行闭环监管。
(三)分管其他工作的校领导履行“一岗双责”,对各自分 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主要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是:做好 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所分管部门和单位落实安 全生产职责;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对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给予积极 支持。
第十一条 综合管理机构、科研和教辅机构等职能部门负责 人职责:
(一)部门正职领导是本部门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负责 实施本部门内部的安全生产;负责监督管理本部门职能范围内的 安全生产工作,履行职能范围内安全生产专责。
(二)部门副职领导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监 督管理职责。
(三)对责任考核进行闭环管理。
第十二条 教学机构单位负责人职责:
(一)书记、院长(部长、主任) 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 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全面负责。
(二)分管安全生产的副职领导履行安全生产组织管理职 责,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
(三)分管其他工作的副职领导严格履行“一岗双责”,对
各自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 责任。
(四)对责任考核进行闭环管理。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员职责: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 学校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 忠于职守,坚持原则,掌握安全生产管理知识,熟悉 安全生产相关技术;对本单位或本场所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 理,及时反映本单位或本场所的安全状况,提出改进安全生产工 作的建议。
(三)经常开展本单位或本场所的安全生产检查,及时纠正 违章作业,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并组织整改;发现有危 及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或其他危险情况时,有权责令停止作业。
(四)督促本单位或本场所从业人员遵守有关安全生产规章 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切实做到不违章指挥,不违章作业,不违 反劳动纪律。
(五)确保本单位设备设施的安全运行。对于特种设备、危 险设施落实安全负责人,有效期届满前向所在单位或有关管理部 门提出定期检验要求,保证特种设备按时年检。
(六)对单位和个人的违章违规现象且不予整改的行为,对 安全生产工作不力的情况,及时向所在单位领导或直接向归口管 理职能部门或学校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七)对责任考核进行闭环效果有效性的核实,对考核不力 的情况及时上报。
第十四条 教职工安全生产职责:
(一)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 负责。
(二)按规定参加安全教育培训。
(三)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 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正确操作和维护仪器设备、设施。
(四)结合岗位实际,定时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异常及时处 理和报告;发生事故立即报告上级并按照事故预案程序处理,做 好记录、保护现场。
(五)加强自我保护,有权拒绝违章作业的指令,有义务对 他人违章作业加以劝阻和制止,做到“三不伤害”(不伤害自己、 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
(六)负责对所带学生的实验和实习实训教学工作的安全教 育和管理。
第十五条 专业岗位工作人员职责:
专业岗位工作人员指在学校直接从事一线安全生产的第二 条所列工作事项的各类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水电气操作工、实验 室管理员、实验实训教师、后勤保障人员、网络运维人员、校企 合作单位现场工作人员等。
(一)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在从业范围内, 履行工作场所和工作岗位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对自己所在岗位 的作业行为负直接责任。
(二)在作业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 安全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作业前要检查设备及配套设施的安全情况;完成作业后,必须清理设 备和场地、切断电源、气源、水源、熄灭火种、关好门窗,确保 安全后,方可离开作业场所。
(三)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采取措 施,消除隐患,并向本单位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有权拒绝违章指挥。
(四) 应对安全设施、仪器、仪表、工具和各种安全、保险 装置定期维护和检修;发现设备有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严禁设 备设施带故障运行。
(五)应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特种作业人员经培训、 考试合格并取得操作资格证书后持证上岗。
(六)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应及时报告,保护现场,并如实 向事故调查人员提供情况。
(七)外出从事生产活动的各类人员,根据属地管理原则, 遵守属地单位及生产活动场所的安全生产规定。
第十六条 综合管理机构、科研和教辅机构职责:
(一)综合管理机构、科研和教辅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1.对本部门内部(含下属和合作单位,下同)的安全生产工 作全面负责。
2.组织落实职能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并负责监督管理职 责。
3.按现有组织进行逐级安全监管和责任考核。部门达到一定 规模和级别时,可成立二级安全生产工作小组,对监管人和考核 争议进行部门裁定。
(二)部分重点部门安全生产职责:
1.校长办公室
(1)协助校党委、行政督促各单位落实学校及上级有关安 全生产的指示精神,加强与省、市、区有关部门的联系,协调有 关单位做好校园安全、周边环境整治等工作。
(2)落实学校领导带班值班制度,统筹全校总值班安排, 并负责做好值班人员的到岗监督工作。
(3)健全信息报告制度,完善信息预警机制, 做好校园内 影响学校和社会安全信息的汇总、上报工作。
(4)做好群众来信、来访的处理工作,积极预防、妥善处 置各类群体性、突发性事件。
(5)把关对外合作、合同签订,统筹处理对外法律纠纷, 协调处理各类突发、紧急事件。
(6)结合责任考核,向校领导提出安全生产中存在的薄弱 环节,并根据校领导的要求督促落实并反馈结果。
2.保卫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
(1)负责全校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牵头建立健全学校安 全生产相关制度,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分解落实安全 生产责任制。
(2)及时传达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文件, 督促检查承 办情况,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呈报学校安全生产工作的报告。
(3)组织、协调、配合全校性安全生产大检查;及时转达 校内各单位报送学校的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报告、报表、简报、 信息等。
(4)负责全校治安、交通和消防安全的归口监督管理。
(5)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 保护安全生 产事故现场,组织或参加安全生产事故及其他灾害事故的调查工 作。
(6)协助公安机关加强校内暂住(流动) 人口的管理。
(7)加强与地方政府、公安机关等部门的联系,协同其他 部门开展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
3.人事处
(1)将安全生产教育纳入新教师入职教育、教师日常教育 培训内容,组织开展有关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2)提出人员聘用、晋升、评奖等安全生产责任方面的相 关标准。
4.学生工作处、人民武装部
(1)负责学生的安全防范教育,加强学生日常安全的管理, 指导学生建立自我安全防范体系。
(2)加强学生公寓的安全管理。
(3)协同各学院做好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
(4)做好征兵、学生军训等期间的安全工作。
5.团委
(1)充分发挥学生信息员的作用,做好安全信息收集工作。
(2)负责学生社团及各项文体活动的安全管理。
(3)加强对大学生“三下乡”等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教育 和管理。
6.工会、离退休工作处
(1)关心教职工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保障;维护教职 工的合法权益。
(2)参与调解学校内部职工之间的矛盾,教职工伤亡事故 的调查和处理。
(3)根据上级工会“安康杯”竞赛等相关要求,组织开展 群众性安全健康监督检查。
(4)协助相关部门做好离退休人员法制宣传和安全防范教 育工作。
7.计划财务处
(1)根据国家和上级规定,按照实际需要,确保安全生产 工作、安全技术改造所必需的运行经费纳入年度预算。
(2)负责学校处理安全事故及应急处置的经费保障。
(3)负责全校的财务安全管理,指导、监督各部门落实财 务安全措施。
8.教务处
(1)负责学生教学活动的安全归口监督管理。
(2)负责职责范围内课程试题(卷)库及考试的安全和保 密工作。
(3)做好学生实习实训等教学实践的安全归口监督管理。
9.科技处
(1)做好学校科技技术保密的宣传、教育、培训和日常管 理工作。
(2)负责全校科技项目的立项、结题以及经费使用中的过 程管理,配合实验室建设管理处等做好科研(生产)活动中的安
全管理。
10.招生就业处
(1)指导在外从事招生宣传工作的人员做好各项安全工作。
(2)加强就业指导和就业安全教育,提高学生就业过程中 的人身财产安全意识。
11.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
(1)统筹协调全校涉外安全事务。
(2)做好中外合作办学和对外交流等活动的安全管理,负 责学校师生出国访问、学习前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会同有关部 门做好涉外安全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协同国际教育学院做好来校教学、讲学和留学等外籍 人员的管理,及时掌握外籍教师和留学生的思想动态。
12.国有资产管理处、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处
(1)负责各类用房的安全达标交付验收,确保房屋安全。
(2)贯彻落实《江苏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规程(试行)》, 加强实验实训室的安全管理。
(3)指导各学院对进入实验实训室的师生做好安全操作规 程的指导和教育工作,确保安全。
(4)指导各学院做好实验实训课课前准备,包括所需设备 和材料, 防止使用操作带有安全隐患的仪器设备。
13.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处
(1)负责对全校网络信息系统的统筹管理,切实落实网络 信息安全工作责任制。
(2)加强数据的安全管理。
(3)完善网络信息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理。
14.基建处、办学空间拓展办公室
(1)负责建立健全学校基本建设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2)负责校内基建施工的安全,协同国有资产管理处、后 勤管理服务中心做好房屋维修、装修的安全监督和管理,严格落 实工程建设各项安全措施,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负全面监管责 任。
(3)依法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 确保施工项目不扰 民、不违规、不防碍教学、不发生意外事故。
15.后勤管理服务中心
(1)负责校内水电气、饮食、医疗、疾控、校车的安全管 理。
(2)完善和整修校园公共场所物防基础设施。
(3)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校园及周边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4)严格落实后勤员工安全教育和培训,规范各类后勤安 全生产操作规程。
(5)配合做好学校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与后勤保障。 16.图书馆
(1)制定图书馆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全馆人员的安全教育, 提高安全意识。
(2)积极做好防盗、防水、防霉、防鼠害、防虫害、防火 等安全工作,不定期检查相关的安全设施是否完好。
(3)对馆内员工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4)积极做好电子阅览室的管理, 维护好网络安全。
17.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科技园管理有限公司
(1)负责全校经营性资产安全生产工作的归口监督管理。 建立健全学校资产经营安全管理办法。
(2)组织并督促租赁商户和园区企业完善有关制度、组织 安全检查、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3)加强对校园商户和园区企业租赁、装修、使用房屋期 间的安全管理,做好防火、防盗、防毒、防事故等各类安全防范 工作。
(4)及时制止、纠正校园商户和园区企业改变房屋使用性 质和超范围经营的行为。
(5)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 理工作。
第十七条 教学机构职责:
(一)成立二级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 作实施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
(二)组长由本单位正职领导担任,副组长由本单位分管安 全生产工作的副职领导担任,成员由办公室主任、实训中心主任、 各教学部、教研室等负责人及安全责任人等组成。
(三)贯彻执行上级学校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落实学 校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组织 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实施全面监督 管理。
(四) 在本单位各场所、各危险点均应设立专(兼)职安全管理员岗,负责日常生产活动中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报告工 作,健全台账制度。
(五) 制定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对 存在隐患及时整改;及时向相关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报告本单位安 全生产状况和存在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六)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师 生员工的安全素质,确保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七)保证本单位设备设施的安全运行;落实特种设备、危 险设施的安全负责人;对新建设备设施,及时落实相关人员的安 全生产培训工作。
(八)对下属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定期与下 属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九)制订本单位应急救援预案, 开展专项演练。
第十八条 其他未列单位、新设部门和机构的安全生产职责 比照本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执行;凡因机构调整,其安全生 产职责随调整后的职能履行相应职责。
第五章 过程管理、考核、问责和奖惩
第十九条 学校将各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日常提醒、月度 评估、年度考核中。年度考核,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内容主要包 括:月度责任评估及汇总、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安全管理网络、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安全教育与培训等安全生 产管理内容的落实情况及安全事故发生处置情况)。安全生产月 度评估中的责任清单包括以下工作规程,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 面:
(一)消防安全: 以学生宿舍、教职工公寓、食堂、教室、 实验室、实训室、体育场馆、图书馆、档案室、大学生创新发展 中心、双创楼地面及地下停车场等人员和财物密集场所为重点, 着重检查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日常防火检查巡查、消防设备设 施和安全出口及疏散通道是否符合要求、实验室内消防器材是否 齐全有效、易燃品和助燃品是否按照规范进行存储、应急疏散预 案制定及演练情况;突出检查学生宿舍内床铺、水电设备设施安 全使用情况;检查各类消防设施状态是否良好,消防通道是否通 畅。
(二)危险品安全:以学校各类实验实训室、校医务室为重 点,注重对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管制类化学品(或药品)的 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检查实验实训室和医疗人员管理以及危险 化学品购买、存储、使用、废弃处置等各个环节制度落实情况; 实验实训设施设备安全运行情况,危险品相关重点部位自动监 控、泄漏检测报警、通风、防火防爆设施设置维护及运行情况; 加强对学校危险品相关工作人员的安全培训。
(三)水电气安全:学校用电、用水、用气及水路、电路、 供气等设施、设备由学校后勤统一管理,不准私拉乱接;是否建 立安全用水用电用气制度;是否在现有额定的电容量范围内计划 用电,严禁超负荷用电,是否安装可靠的保险装置和漏电保护装 置;是否安装燃气报警装置,中间传输和终端使用是否符合规范; 配电房、配电箱和各类机房是否关闭上锁,能否做到防水,防潮, 防小动物侵入;水电气设备是否由持有上岗证的专业人员定期维 护保养。是否注意节约用电,做到人走灯灭,关闭所有电器;是否爱护公共场所水电气设备设施。
(四) 交通安全:以校车、公务用车、校内道路交通、校内 停车、校门口安全为重点,着重检查校车和公务车使用许可管理 制度、校内车辆驾驶人员的驾驶资格和管理制度、安全行车教育 培训考核制度、日常检修制度、交通违法处置制度、车辆核载定 员制度、车辆动态管理制度落实情况,车辆的技术状况是否存在 故障隐患,大学生乘车安全知识和假期实践活动安全常识的掌 握,校内道路交通和停车是否合理有序,校门口及其周边交通安 全是否存在隐患等。
(五) 饮食安全及卫生防疫:以校内学生食堂、超市、餐饮 经营商铺和预防季节性传染病为重点,着重检查食堂及餐饮服务 人员卫生、从业培训、环境卫生、食品操作程序以及食品原料采 购、存储、加工、销售等各环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规范的落实 情况。学校传染病疫情预防、监控及报告制度落实情况。
(六)自然灾害防范:以校内建筑物、地下管网和防范洪灾、 雷电、大风、雨雪等重大自然灾害为重点,着重检查有关措施和 制度的落实情况, 防灾减灾知识和技能教育开展情况。
(七)集体活动安全:以学生教学、生活场所及集体活动的 安全为重点,着重检查实习实训实践活动、大型活动、集体外出 等活动的安全教育、应急预案、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严防踩踏、 溺水、人身伤害等意外事故的发生。注重教室内设施使用安全情 况、操场及篮球场等室内外教学场地安全情况。
(八)建筑、构筑物等基础设施安全:以校舍安全为重点, 着重检查校园内建筑物,教室、宿舍、图书馆、实验实训室、食堂、体育场馆、体育设施、楼道、道路井盖、电力设施与用电等 学生及教职工集中活动的场所是否达到安全要求,是否对各类建 筑、构筑物进行定期维修维护,坚决杜绝校园建筑物垮塌、坍塌 等事故发生。
(九) 基本建设、维修、施工项目安全:以学校建筑与基础 设施的维修、修缮、施工为重点,对安全管理有要求、施工规范、 有措施,安全管理落实到人。加强校内施工队伍的管理,明确注 意事项,遵守校园管理制度,做到安全施工,文明施工。
(十) 科研、实习实训、生产经营、出租经营场所安全:加 强监督检查,落实操作规程,特殊岗位人员要加强培训,做到持 证上岗。严格按照营业执照范围合法经营。
(十一)特种设备使用安全:以校内建筑物、实验实训室、 食堂等使用的压力容器、电梯、起重设备、场内机动车等特种设 备安全为重点,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杜 绝违章操作,禁止私自改造;设置设备使用登记台账,定期进行 检修,按期校验安全保护装置;操作人员应持证作业,并加强安 全教育培训。
(十二)信息网络安全:加强信息网络安全责任体系、制度 体系、管理体系建设。着重检查校园网站、网页、核心数据库等 重点网络信息系统的日常运行维护情况,着重检查各二级单位网 站是否按照要求进行相关备案及规范管理。
第二十条 安全生产责任月度评估、年度考核的主要信息来 源和打分依据包括:
(一)师生员工自检
师生员工应每日提醒,根据岗位责任清单进行自我检查,同 时每天要对自己所在岗位、作业现场、工作及生活场所进行安全 自检(包括对所带学生进入实验、实训、实习、实践场所的安全 检查),重点检查设备安全状态、安全防护装置有效性、安全措 施落实情况、作业场地安全规范符合情况、个人防护用品、用具 准备情况等。
(二) 各二级单位自查
要形成安全生产自查、预判、分析、评估长效机制,定期或 不定期排查整治安全隐患、堵塞管理漏洞、强化源头治理。凡寒 暑假、节假日放假前,应组织进行全面深入细致彻底的安全大检 查,检查事故易发的重点场所、要害部位、关键环节和时间节点, 对排查出的隐患要制表列出问题清单,建立台账,制订整改方案, 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并对本单位安全生产 状况进行全面评估。排查情况、整改方案和整改结果,经本单位 主要负责人签字,在本单位内部公布并达成共识。
(三)归口管理部门组织专项检查
1.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每个月至少组织开展 1次定期检查, 同时要根据职能范围内生产工作的特点开展定期或者不定期的 专项检查。每次检查要制定检查计划,对职能范围内和本规定所 列重点领域,全面检查各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每次检查后要 将检查情况汇总、建立档案,并形成专项检查报告和安全生产工 作台帐,提交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分析。
2.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根据检查情况,分析研究重点难点问 题和整改方案,对未解决的隐患集中相关力量进行督促整改,力争发现一处、整改一处。对存在问题多、整改难度大的单位及时 报告学校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四)学校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
由学校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总负责,每学期开学后 15天内和每学期结束前 15天内以及重大节假日、重要活动前,组 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相关领域专家,对各归口管理部门、各二 级单位、重点领域和重点岗位的安全生产情况检查。
(五)学校组织不定期抽查
由学校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总负责,每学期不定期对学 校重点二级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抽查。
(六)学校进行重点督查
由学校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自查、检查和抽查过程中 发现的重大隐患定期、不定期和关键时点相结合,进行督查督办, 督查具体整改措施落实到位情况。
第二十一条 以安全生产责任月度评估为抓手,结合年度考 核,分别对符合下列条件的集体或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明确各级人员 安全生产职责、安全生产措施保障有力、定期开展安全生产监督 检查、定期进行安全生产责任月度评估和年度考核。
(二)单位领导参加月度评估、重视安全生产工作,认真贯 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度,全员切实履行安全生产工作 职责。
(三)安全生产日常工作有计划、有措施、有落实、有检查、 有总结,评估总分单位排名前列。
(四)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伤亡事故、消除安全隐患 危害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或者有重大贡献的。
(五) 在安全教学、科研、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取得科 研成果、获得上级部门表彰,或者提出切合实际、行之有效并被 采纳的合理化建议者。
(六)发现事故征兆,及时采取果断措施避免事故发生,或 在事故隐患处置、事故抢险救护中表现突出的有功单位或个人。
(七)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免受重 大损失的个人。
(八)考评期间,单位所属各类人员无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 度的行为,未发生安全生产事件和事故。
奖励方法:授予荣誉称号或作为单项奖励对安全生产工作先 进集体和个人进行奖励。
第二十二条 学校各级单位领导班子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及发 生的安全事故,在职责范围内负有相应领导责任;在职责范围内, 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 定性作用的行为人为直接责任人。安全事故发生后,学校将追究 相关单位的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追究责任时视事故情 节、事故后果、责任大小,分别给予相应的处理。具体情况按照 第二十三条至第三十条执行;构成违法犯罪的,将移交司法部门 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问责方式
(一)工作人员有过错的,可采用以下问责方式:
1.检查。违规行为人以书面形式对违规行为作出检讨,包括违规事实、违规原因、思想认识及整改措施。
2.约谈。由学校、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所在单位对违规行为 人进行谈话及教育,指出其存在问题,督促其整改。
3.通报。以一定形式将违规行为人的违规事实等情况在学校 或单位内予以公布。
4.取消评奖评优、职级职务晋升资格。违规行为人丧失当年 度参与学校或单位相关评奖评优的资格,或取消违规行为人的职 级、职务晋升资格。
5.责令经济赔偿。违规行为给学校造成实际经济损失时,学 校有权要求违规行为人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6.行政、纪律处分。处分种类及运用依照《事业单位工作人 员处分暂行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进行;对于中 国共产党党员还要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 党问责条例》及领导干部管理规定等进行相应处分。
7.移送司法机关。行为人的违法行为触犯有关法律的,按照 法律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单位有过错的,可采用以下问责方式:
1.约谈。由学校或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对违规行为单位负责人 进行谈话及诫勉教育,指出其存在问题,督促其整改,帮助其吸 取教训。
2.通报。以一定形式将违规单位的违规事实等情况在学校予 以公布。
3.停止实验实训、生产。对违规单位停止相关的实验实训、 生产活动,进行安全整改。
4.对违规单位年终考核降级或取最低等级,并取消相关的评 奖评优资格。
以上责任追究的种类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安全生产相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 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视情节对相关单位进行约谈、通报或 停止实验、生产, 应视情节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检查、约谈或通 报:
(一)未按要求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包括管理制 度、责任追究制度、应急处置预案等)。
(二)未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或未签订安全责任书。
(三)未履行安全教育培训职责的或不认真接受安全教育培 训。
(四)未配备必要安全警示标识、安全防护设施及设备。
(五)未按规定储存、摆放易制毒化学品及放射性物品等危 险品造成安全隐患。
(六)违反、指使或强令他人违反操作规程及相关规定购买、 运输、使用或处理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各类仪器设 备等。
(七)违反、指使或强令他人违反安全准入制度、项目安全 审核制度、保密安全、水电气消防(包括防雷、防汛)安全及日 常内务安全规定。
(八)未对安全设施及相关仪器设备定期检修和维护。
(九)不服从、不配合政府部门、学校或归口管理职能部门、 本单位开展各类安全检查工作。
(十)接到口头或书面整改通知,拒不整改或不认真整改或 未及时告知、组织、督促整改。
(十一)未根据要求及时排查、消除安全隐患的,或未组织、 督促、协助消除安全隐患。
(十二) 发现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整改措施或隐瞒不报。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安全相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应对 相关单位进行停止实验实训、生产,应视情节对相关责任人员进 行约谈,通报,取消评奖评优、职级职务晋升资格,或相应的行 政、纪律处分,造成实际损失的责令其赔偿相应损失:
(一)未经审批私自购买使用剧毒、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
(二)未采取必要的措施导致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被盗 或遗失,或发生上述情况不立即上报学校有关部门。
(三)未经许可擅自启用被封实验实训室,或管理失误造成 他人可以随便进出被封实验室,或得知他人私自启封被封实验 室,有义务采取措施并报告相关部门,但未及时采取措施并及时 报告相关部门。
(四)由于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原因,致使在本单位或本 人负责的职责范围内发生安全事故,给学校或他人造成一般财产 损失、但未造成人员伤亡。
(五)对涉及职业危害因素或劳动安全危险设施的新、改、 扩建项目没有上报学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没有做到职业 卫生或劳动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 生产和使用而造成安全隐患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安全相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视情节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取消评奖评优、职级职务晋升资格, 或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造成实际损失的责令其赔偿相应损失:
(一)由于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原因,致使负责的职责范 围内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或给学校或他人的财产造成 重大损失。
(二)发生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安全事故后未立即组 织救援、未采取措施处置、隐瞒不报或不如实反映事故情况的, 或未及时将事故报告上级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
(三)由于违反国家各级部门和学校的有关规定,管理不到 位、管理不善、操作失误等原因,造成安全生产事件或安全事故 发生的。
(四)因未履行安全职责,或发现安全隐患未及时有效整改 和报告上级领导的,或接到相关报告后未采取有效措施,从而造 成安全生产事件或安全事故发生的。
(五) 由于责任单位未进行实验室安全设施定期检修和维 护,从而造成安全生产事件或轻微事故发生的。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分:
(一)日常管理中,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工作有关法律、 法规,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非因个人主观原因发生安全生 产事故的。
(二)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
(三)检举他人安全生产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相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安全隐患问题或安全生产事件、事故一年内出现二次 及以上的。
(二)针对严重违规违纪行为,学校下发隐患整改通知单后, 仍不按期整改的。
(三)针对可能造成人员伤亡事故的,经学校上级主管部门 告知后,仍不整改的。
第二十九条 责任追究程序:
(一)发现违反安全相关规定的行为时,相关归 口管理职能 部门或事故调查处理组应当查清事实、收集证据,认真做好调查 笔录,相关单位及个人应当予以协助并配合调查工作。
(二)在对责任人或单位做出责任追究决定之前,应告知其 拟追究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听取责任人或单位负责人的陈述和 申辩,并对其陈述和申辩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
(三)责任追究决定作出后应当以书面形式将责任追究决定 书送达被追究人或被追究单位负责人。
(四)需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处分程序应按照国家或学 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应根据本规定和管理职能范 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相应的考核和责任追究办法,并 报学校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备案后实施
第六章 应急处置预案与演练
第三十一条 应急处置预案主要包括应急处置组织及其职 责、应急处置启动程序、紧急处置措施方案、应急处置组织的训 练及定期演练、应急救援设备器材的储备和经费保障。
第三十二条 学校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制定学校安 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第三十三条 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根据国家法规要求及归口 管理职责,制订相应的专项应急处理措施或专项预案,报学校安 全生产领导小组审定,并按规定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第三十四条 各教学单位、基建处、后勤管理服务中心、天 堂校区管理办公室、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科技园管理有限公 司等与安全生产联系紧密的单位,根据学校应急处置预案结合本 部门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或针对重点岗位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 处置措施或专项应急预案,并持续修订、完善, 报学校安全生产 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配备应急装备、设施,储 备应急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维护、保养, 确保其完好、 可靠。各单位如有应急特殊需要,应向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提交配 备方案,并负责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维护、保养, 确保其完好、 可靠。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并提供一切 便利条件。
第三十六条 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专项应 急预案演练;各教学单位、基建处、后勤管理服务中心、天堂校 区管理办公室、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科技园管理有限公司等 与安全生产联系紧密的单位,结合本单位或重点岗位实际每半年 至少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
第三十七条 各单位建立演练档案,记录演练实际情况,对 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修订、完善应急预案,改进
应急管理工作。
第七章 教育、培训及文化
第三十八条 实行学校、单位(部门)、岗位三级安全教育。 教职员工须经“三级安全教育”后方能上岗。学校教职员工安全 教育由人事处牵头组织安排,相关职能部门参与;校内校企合作、 物管、宿管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服务保障的安全教育由人员 所在单位、部门进行。部门(职能范围)安全教育由各部门自行 组织。岗位安全教育由岗位所在单位组织,重点在于岗位责任清 单、风险和目标。
第三十九条 凡从事特殊工种的作业人员如电工、电焊工、 锅炉工、压力容器操作工、起重工、爆破工、金属焊接工,校内 专用机动车辆驾驶员、建筑登高架设作业人员、易燃易爆危险作 业人员等在“三级安全教育”或变换工种教育的基础上,还应按 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专业培训考核与复审教育,并取得合格操作证 方能上岗作业。
第四十条 全员安全教育:各单位要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形式 多样的全员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尤其是要突出重点领域、重点岗 位师生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结合国家“安全生产月”活动主题, 对本部门师生组织专题安全宣传教育。
第四十一条 各单位要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记录参加人 员、安全教育与培训内容及效果。
第四十二条 各单位根据责任评估分析报告,有针对性地进 行责任制管理培训,实现单位内部责任制管理。
第四十三条 打造南京工业职业技术大学的安全生产责任文化,包括责任语言、岗位责任文化、责任型组织文化、社会责任 文化等。提倡“安全生产责任文化月”,让责任文化深入广大师 生员工。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若有与国家、省有关安全生产政策、 法 规相抵触的,按国家、省有关政策、法规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 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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