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集体户口管理,更好地为广大师生员工服务,根据公安机关有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集体户口由保卫处统一归口管理。
第二章户口迁入
第三条 按公安机关要求,以下人员可迁入学校集体户口:
(一)当年录取的非南京市家庭户口的全日制学生。
(二)非南京市家庭户口的我校教职工。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新生儿:
1.父母双方均为我校职工集体户口且在南京无房产的;
2.父母有一方为我校教职工集体户口、另一方为非南京市家庭户口,且在南京无房产的。
第四条 学生户口迁入:
(一)迁入原则:自愿原则。
(二)新生可自愿凭录取通知书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迁移证上的迁往地址应按录取通知书上的地址详细填写,出生地和籍贯均需填写到地级市。
(三)新生凭录取通知书到学校报到后,需在一个星期内将户口迁移证、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正反面复印)、录取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学生户口登记表》(入学须知中的附件1)等材料,以班级为单位,汇总交至各学院新生辅导员。各学院新生辅导员应对新生户口相关资料逐一核对,按照相关要求制作表格,在新生开学后20个工作日内,将户籍迁入相关材料和统计表册交至保卫处综合科,保卫处到栖霞区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新生的户口迁入手续。
(四)在校期间(毕业年度除外),学生如有户口迁入学校的需求,可凭录取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迁移证、学生证、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招生花名册、保卫处开具的同意落户证明,至栖霞区政务服务中心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第五条 教职工户口迁入
(一)户口在外地的人才引进的教职工,持引进专业技术人才情况登记表、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保卫处开具的同意落户证明,到栖霞区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相关户口迁入手续。
(二)户口在本市的人才引进的教职工,持引进专业技术人才情况登记表、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无房证明、保卫处开具的同意落户证明,到栖霞区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相关户口迁入手续。
(三)非人才引进的教职工(应届硕士或本科毕业生),持户口迁移证(背面需加盖省或市毕业调配章)、报到证原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保卫处开具的同意落户证明,到栖霞区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相关户口迁入手续。
第六条 新生儿户口迁入
户口在校的教职工持《常住人口登记表》原件和复印件、无房证明、新生儿父母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新生儿父母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保卫处开具的同意落户证明,到栖霞区政务服务中心办理新生儿户口迁入手续。
第三章户口迁出
第七条学生因毕业、肄业、退学等原因离校的,户口应从学校迁出。
(一)应届毕业生由保卫处根据学校招生就业部门提供的毕业生派遣信息,统一到栖霞区政务服务中心户口迁出,再由二级学院辅导员到保卫处领取迁移证后,统一发放至毕业生。
(二)往届毕业生凭毕业证和身份证,自行到栖霞区政务服务中心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三)学生退学,由本人持身份证、退学相关材料和离校通知单,到栖霞区政务服务中心办理户口迁出。
(四)通过专转本、考研等方式转入其他学校继续深造的毕业生,可凭毕业证、身份证、学校录取通知书,至栖霞区政务服务中心将户口迁入新学校。
(五)毕业生自毕业之日起,因本人已毕业离校,学校不予办理与户籍相关事宜。
第八条 调离我校的教职工,须持本人身份证和离职通知单等相关材料,到保卫处领取《常住人口登记表》,到栖霞区政务服务中心办理户口迁出,其随迁家属、子女的户口须一并迁出。
第九条 如夫妻任何一方在南京有房产的教职工,需尽快将其本人和家属、子女的户口,迁移至房产所在地。
第四章身份证办理
第十条 户口在校的教职工和学生,凭《在校生借用集体户口常住人口申请表》(在保卫处网站下载),到保卫处综合科借用《常住人口登记表》复印件,自行前往栖霞区政务服务中心办理身份证。
第十一条 户口在原籍的学生,需在学院开具在校证明(加盖保卫处公章)后,自行前往栖霞区政务服务中心办理身份证。
第五章居住证办理
第十一条 办理条件
拟在宁居住6个月以上的流动人员,年满16周岁的应当申领居住证。
第十二条 办理材料
学生需持住校证明、学生证、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到仙林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办理。
教职工需持住校证明、劳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到仙林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办理。
第六章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 所有集体户口人员办理户口迁入后,《常住人口登记表》由保卫处统一管理。
第十四条 集体户口借用
(一)在校学生借用《常住人口登记表》需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身份证或学生证。
2.《南京工业职业技术大学在校生借用户口申请表》(在保卫处网站下载)。
(二)教职工及其家属借用《常住人口登记表》复印件时,须提供本人身份证。
(三)《常住人口登记表》借出后应妥善保管,并在7个工作日内交回。
第十五条 《常住人口登记表》丢失,由本人携带身份证、保卫处开具的《常住人口登记表》补办申请书,到栖霞区政务服务中心补办。
第十六条 办理集体户口相关事项,可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办理。委托他人办理,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委托人身份证和复印件。
(二)受托人身份证和复印件。
(三)《代办户口授权委托书》。
第十七条 学生在校户籍状态原则上应与学籍状态保持同步,学籍离校时,户籍相应迁出。
第十八条 教职工调离学校,本人及其家属、子女等相关人员的户口未按时办理迁出的,按户口滞留处理,不可办理借用。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 天堂校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办理集体户口相关事宜。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保卫处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南京工业职业技术大学
2021年12月5日